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 2009-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改善海域生態環境質量,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規范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工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關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的規定,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過程中的站位布設、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質量保證等各個環節以及監測方案和監測報告編制的一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近岸海域的海洋水質監測、海洋沉積物質量監測、海洋生物監測、潮間帶生態監測、海洋生物體污染物殘留量監測等環境質量例行監測以及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監測、海濱浴場水質監測、陸域直排海污染源環境影響監測、大型海岸工程環境影響監測和赤潮多發區環境監測等專題監測。近岸海域環境應急監測和科研監測等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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